雪落小区清理不及时导致业主滑倒,业主被责令
栏目:专题报道 发布时间:2025-12-20 10:41
12月1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发布了多起涉及雪后公共道路、社区、私人区域等多种场景发生纠纷的典型案例,并提醒其所涉及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公共道路必须清洁,必须确保安全。大雪过后,吴某驾驶摩托车经过某路口时,轮胎打滑,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滚动导致车辆接触部分损坏。吴某受伤,伤势构成十级伤残。经调查发现,事故发生路口由某维修中心管理维护。事故发生时,路口已经结冰。事故发生前,路口李某家住的院子发生水管泄漏,水流入路口。吴某起诉并声称李某及护理中心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散布妨碍交通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履行了清洁、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必须承担相应责任。李某所在医院的管道漏水,水流到了公路上,这是导致路上冰雹的主要原因。他应对吴某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作为成年人,开车时也应注意地面状况,并对发生损害承担相应责任。养护中心未及时清理涉案道路、消除隐患,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根据案件事实,最终判决认为李某承担60%的责任,护理中心承担20%的责任,吴某承担20%的责任。法官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1173条、第1198条、第1256条的规定,公共道路是公共交通的主要载体,管理人员负有清除冰雪、设置警示牌等义务,这是出行保障公共安全的法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维修中心因未能及时清除冰雪而对事故采取了软态度。因此,基于过错,判断承担20%的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雪天路面湿滑是可预见的客观危害。管理人员是否及时清除冰雪、部署融雪剂、设置清晰的警示标志、保存完整的运行记录,直接关系到冰雪的安全。责任离子。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已履行合理注意义务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责任;如果存在延误履行职责或者措施不当等错误,则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作为行人,也应该绷紧自己的心,不要忘记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请留意大雪警告,不采取预防措施将承担责任。有一天,下了一场大雪,政府发布了暴风雪蓝色预警。王某步行至广场时,因路滑摔倒,多处骨折。随后,他将管理该场所的一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种损失4万多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某公司在降雪后安排专门人员进行清理,路上张贴了相关提醒。当天,政府多次发布减排提醒。法院审理后表示,王某坠落当天,北京气象台发布了暴雪预警。蓝色警告信号。事发时,正持续下雪。这一客观原因决定了某家公司的清雪标准达不到“雪一落地就清”的严格标准。某公司证实已安排专门人员清除积雪,并在道路上张贴了相关标志。王先生想必对北京气象台发布的蓝色降雪预警信号以及当天的持续降雪情况了如指掌。他能够预见到雪天出行有坠落受伤的风险,应当对自己的意外坠落受伤承担责任。最终,王某的诉讼请求全部被驳回。法官痴迷事实证明,法律规定泵斜区域的管理者有确保安全的义务,但这种义务并非没有限制。本案中,某公司作为广场管理者,在暴风雪预警条件和持续降雪的客观条件下,安排专人清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合理的安全义务。管理人员除雪的法律义务并不要求“一落地就清除”。而是根据天气预警级别、降雪强度等客观因素综合判断。只要在极端天气下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就可以排除责任。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知道政府发布了暴风雪蓝色预警,雪还在持续下着,他应该知道雪天出行有摔倒的危险,但他他仍然选择不必要地外出,没有照顾好自己的安全。他的疏忽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他本人必须承担后果。 雪落小区需要清理,物业公司需要为疏忽付出代价。白某是某小区居民,某公司是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有一天,白进自己楼单元门口的时候,因为地上的冰雪滑了一跤,摔坏了。白某诉至法院,主张物业公司赔偿损失6万余元。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该地已连续多日下雨下雪。虽然物业公司清除了积雪,但需要很长时间。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有保障社区安全的义务,应当预见到安全的增加。雨雪可能造成的风险。白某摔伤与物业未能及时妥善处理单位门口道路冰雪有关,物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过,涉案事故发生当天及前几天都是雨雪天气,由此导致道路结冰应该是常理。白某进出单位门时未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滑倒摔倒。因此,物业公司和白先生应承担50%的责任。法官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1173条的规定,行为人不当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违约方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则违约方应承担责任侵权行为可能会减少。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社区物业服务商,必须及时清除社区公共走道的积雪或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未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将承担相应责任。业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安全第一责任人。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业主常常忽视自己的注意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业主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雪后,他在履行职责时不慎滑倒。根据规定,他被认定为工伤。李某是某公司员工。雪后的一天,他一边干活一边出去办事。他因冰雪滑倒受伤,导致左桡骨头骨折。随后,李某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工伤认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并送达aof公司。公司不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复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工伤定义。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复议决定书》。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因工受伤或者发生事故,非工作期间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李某在工作中滑倒、摔倒,应归为工伤。人力R局据此找到了外包和社保,最终拒绝了该公司的要求。法官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是对工伤认定中“工作场所”的延伸保障。主要是保障员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执行工作任务时的职业安全。它不限于固定的工作场所。只要是在合理的因公出工范围内,且受伤属于与工有关的情况,或者事故发生地点不明的,都可以认定为工伤,并且在认定中不强调责任划分,除非工伤是由职工的无关活动造成的。本案中,李某在从事作业活动时滑倒,应认定为工伤。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你滑倒了因自己原因上下班途中,不构成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上下班途中发生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伤的,可以认定为工伤。该规定规定了上下班途中工伤的认定标准。一是该人对伤害没有主要责任,二是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等造成的伤害,自伤滑倒、摔伤显然不符合这两个条件。新京报记者 张静书 通讯员 查娜 杨启辰 编辑 彭冲 校对 翟永军